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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肖像作为商标有哪些优势?

作者:陕西祥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4 08:39:20

使用肖像作为商标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形式;

(一)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这是最常见的肖像商标。例如,企业所有人或经营者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或申请注册。例如,香水商品中使用的商标“王守义+人物”的图形部分就是王守义自己的肖像。一方面,由于人的形象通常是独特的,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就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生理结构,特别是同一种族的人的生理结构是相似的,不可避免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似的外部图像或肖像,人们也可以通过化妆、整形手术来改变自己的形象。美丽和其他方式。因此,不能完全排除使用自己的肖像。商标可能与他人的肖像相似而被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可能性。

(二)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与使用姓名一样,应当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并签署、公证肖像使用委托书。但是,不能完全排除与第三人肖像相同或相似作为商标的可能性,尽管机会不大。

(三)商标、肖像权1.由于肖像往往是摄影作品或绘画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摄影师或画家)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使用肖像作品,不得侵犯创作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在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时,应注意肖像权的归属。

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同属一方的,可以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权与著作权属于不同主体(人)的,应当同时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只有一方获得,则可能构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通则的规定,肖像作品有两种权利:肖像权为人身权和著作权为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利用公民肖像牟利。”

法院在《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三十九条中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视为侵犯的行为”。由此可见,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应当经肖像权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正确的肖像人通常是肖像本身。

根据著作权法,肖像可以构成绘画、摄影、电子摄影等形式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作者所有。根据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使用或者申请他人肖像作为西安商标注册,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或者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著作权的侵犯,也可能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著作权。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消息,中国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至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已走过23年历程,中国作为国际商业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吸引着全球各地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地理标志权利人。

中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是逐步走向完善的。1987年国家工商局以行政文件形式制止南京某食品厂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行为,保护了“丹麦牛油曲奇”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989年国家工商总局又以行政文件形式制止了国内一些企业擅自使用“香槟酒”行为,保护了法国“香槟”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994年12月,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授权,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西安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和保护证明原产地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2001年12月,中国政府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期间,承诺修改《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上升为商标法律规定;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制定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完善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办法。至此,中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地理标志注册、保护法律制度。

中国自1995年开始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形式受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收到外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五十多件,涉及奶酪、葡萄酒、火腿、威士忌,香槟等传统产品。其中,来自欧盟成员国英国、德国、丹麦,法国等国家的申请二十件,已核准注册的有意大利的“帕尔玛火腿”“波河奶酪”及(格拉那帕达那奶酪)、英国的(苏格兰威士忌)和斯蒂尔顿奶酪)、德国的(索林根刀具)等。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我国在确定商标权属时实行“先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属于先申请注册并依法核准的商标申请人。一些企业或个人急需使用商标,可以“先使用后注册”。这样的隐患是: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如果发生商标纠纷,法律将保护当事人“先注册”的合法权益。“法人注册,公司使用”是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容易犯的错误。说明该商标是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的,但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如果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设立和经营,一旦法定代表人撤资,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或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商标使用许可费,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建议有上述问题的企业尽快将商标转移到企业名称上,避免日后出现麻烦。超出使用范围,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很容易犯错误的。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西安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类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超范围使用商标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存在侵权的可能。一旦侵权发生,要承担的责任可以大也可以小。商标注册人的字体、图案、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不到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是一种误解。这些商标申请者认为:“商标是我的但是,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后,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而不必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注册。这也是我们日常使用商标中的一个误区。为更好地保护商标,建议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过期商标。希望以后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避免陷入这些误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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