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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费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缴纳?

作者:陕西祥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6 08:47:29

申请专利是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好办法,不仅能够保护创意,后续还可以发挥专利价值,比如进行转让从而获得一笔收入等等。前段有一位客户过来问:“我的专利申请已经写好了进行提交了,想咨询下申请专利费用都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缴纳?后续通过后是不是每一年都要缴纳专利年费呢?”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专利费用那些事。

申请专利费用缴纳时间不管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专利申请费用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缴纳,和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有申请附加费,如要求优先审查的,还需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专利费用的缴费方式专利涉及到的费用不管是专利申请费用还是缴纳年费等等,都有以下三种方式:

1、现场缴费:可以直接到专利局或者相应的代办处缴纳费用。

2、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的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后,进行网上系统缴纳费用。个人可以用银行卡支付,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用对公账户进行支付。

3、汇款缴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邮局汇款方式支付专利费用,进行汇款时,需要在汇款单进行备注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和金额。

什么时候需要缴纳年费专利权授权当年就需要缴纳年费,应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每年缴纳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进行缴纳,期满日期按照专利申请日计算。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否则超过限定的补缴期已经被授权的专利权会被取消,视为放弃专利权。

专利是可以充分保护创造人的劳动成果,但切不可因为缴纳申请专利费用、专利年费等等的问题因小失大,如果实在不懂如何操作缴费,太忙没有空记得缴费的,建议可以委托给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年费监控缴纳,都可以为您轻松操作。

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其中所说的普通消费者属于一个抽象的和理想化的群体,即设想他们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费者,也不是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而是具有一定消费经验的消费者。虽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消费者难以界定,但以他们的观点看问题,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认定商标的近似性问题。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力戒主观色彩,保证公正、公平地对近似商标予以认定。

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判断是否近似,要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对比的方法观察。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即称为隔离观察,将商标摆在一起进行观察,即对比观察。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往往是将商标与过去在其他地方记住的商标进行比较后才购买商品,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都同时存在为消费者看到。

为了客观地掌握消费者的态度和立场,不宜同时将两种商标进行现场对比,而只能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子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这样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因为对两个商标进行对比观察所发现的不同点影响法官对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的认定。在对比观察情况下,两个陕西商标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的,肯定会看出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只要仍然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还有一种方法是整体观察,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应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主要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仅为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个具本的构成要素上可能存在些区别,而且肯定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过来说,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这种商标就不能定认为近似商标。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方法都是一致的。如美国学者Arthurr.Miner和MichaelH.Davis主张近似性不能仅通过组成标志的每一个元素来进行判断。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陕西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现在陕西商标注册并不是随便想一个词就可以申请注册的,我们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首先需要对所需要注册的商标进行查询。如果该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似或相同的话,是注册不下来的,那么商标注册可以用公司名称吗?到目前为止,商标注册还没有相关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公司名称来注册,所以是可以用公司名称来注册商标。不过现在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都是先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名称核准永远都在商标注册之前。

并且公司商标的注册周期比较长,如果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出现任何意外情况的话,最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才能将公司商标注册下来。虽然说公司名称可以拿来注册公司商标,但是等公司注册下来后,也难免会被别人抢先一步,到时候想用公司名称来注册公司商标的可能性也不多。其实公司商标的使用是很灵活的,并不一定要公司名称来注册。

现在市场上竞争那么激烈,消费者的选择性也很多,所以很多消费者反而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在商品上面,并不会关心生产者是谁,只要公司产品质量好,服务好,有保障,并且用心去推广公司商标,产品就一样可以大卖。小编认为商标注册和公司名称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并且,不是每个公司的名称都适合拿来注册商标。小编记得之前有一家公司,拿自己公司名称来注册商标,一共二三十个字非常长,最终也没见有多少人记得有这么一个品牌。

所以说,用公司名称来注册商标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公司名称不具备强烈的代表性,用公司名称来当做商标反而不容易被消费者记住。大家一定要记得,公司商标必须要让深入消费者心中,一定要易懂易记易识别,这样的商标才算是好的商标。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注册可以用公司名称吗?的详细介绍,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对商标注册方面还有其他问题不懂,可以随时咨询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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